武汉市国资办关于武汉市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 2010年05月13日 点击次数:
- 市直管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报备制度的规定和省注协的有关规定精神,决定对我市资产评估机构实行业务报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报备受理主体:武汉市属直管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直接向市国资办评估与基础管理处报备。如涉及到区属资产评估项目的,同时还需向区一级的国资部门报备。
二、评估业务报备的内容:
三、评估业务报备时间。各资产评估机构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天内将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表报送国资部门。
四、为了更好的落实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业务报备工作,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准确、真实填报评估业务报备表,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备和填报内容不真实的,国资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进行通报批评。此项工作将纳入评估机构年检工作中考核。
五、每年元月底前各区级资产评估机构将上年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表,汇总后上报武汉市国资办评估与基础管理处。
六、本通知从二○○三年开始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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