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在省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 2010年05月13日 点击次数:
鄂国资法研[2005]4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有关中央在鄂企业:
现将《关于在省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和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中央在鄂企业请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争取用3年时间,在所有中央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参照本方案,全面推进本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特别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各地、各企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五年三月九日
关于在省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
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法规[2004]1259号)要求,我省是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建设的六个试点省市之一。按照国家的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国资委决定在省出资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同时,要求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在各自所出资的地方国有重点企业中全面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1997年3月,国家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下发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同年5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这三个规章构建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框架。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委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层次。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1号令)等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原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的有关要求,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许多企业积极行动,配备或充实人员,设置机构,落实职责,建立健全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工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2003年开始在7户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许多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大大增强,成效十分显著。但是,我省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部分中央在鄂企业这方面的工作也未完全到位,与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不相适应。去年,我委从机构、人员、案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对出资企业法制工作现状进行了调查摸底,除少数企业工作开展得比较好外,大部分企业都存在机构、人员、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企业遇到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加,遭受的经济损失日趋严重。为此,必须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集中力量在省市国资委出资的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积极配合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总部推进中央在鄂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指导和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落实职责,建立健全制度,以保证企业依法决策和经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出资人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加快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一年半的时间,在省、市(州、直管市、林区)两级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基本建立起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出资人法律风险监督机制;省市出资企业及中央在鄂企业基本建立起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其中大型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全部设置法制工作机构和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职责落实到位,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大大增强,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在全省国有企业普遍建立起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机制,企业法律纠纷逐步减少,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三、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和总法律顾问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有大型企业必须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因此,请各地及有关企业按照这一要求,对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所确定的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加快推进此项工作。凡具备条件而没有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和总法律顾问的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必须尽快设置,已经设置的要充实人员,进一步落实待遇和职责,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国有中小企业应明确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和相关机构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二)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大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人数不少于5人。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如果人员没有达到标准,要按5人的标准进行充实;新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要按照5人的标准进行配备;配备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要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经省国资委备案注册。
(三)落实职责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各有关企业要按照这些规定一一落实,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健全制度
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纠纷处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外聘律师选择、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工作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各种程序,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
(五)执行有关法律服务制度
为强化国有企业的法律服务和协调机制,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了两项措施:一是出资企业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二是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有关企业要制定措施,按照要求切实执行。
四、全面推行出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进度安排
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月——2005年3月)。省国资委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省国资系统和有关企业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企业,要加强对本系统、本企业法制建设情况进行调研,摸清基本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报我委备案,为推进此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4月——2006年4月)。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各市州和有关企业按照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没有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应在今年内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在2006年4月底前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省出资企业中,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湖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三环集团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鄂康房地产总公司等10家企业,应率先在今年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已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职责和待遇,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其他省出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2006年4月底之前设立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经理助理为同一序列,实行任前备案制度。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优先从企业内部选聘合格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政治素质好,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企业法律工作业绩突出的总法律顾问可选拔进入企业领导班子。企业暂时没有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可由企业负责人兼任,但2006年4月底之前必须培养出合格人选或由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6年5月——2006年6月)。省、市级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对出资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总结整个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和体会,查找问题和差距,改进和完善有关措施;对工作开展比较好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出现重大法律风险、造成企业和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按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和《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组织领导
省国资委已成立 “湖北省国资委重大法律事务处理领导小组”,由邱思胜主任任组长,向从贵、邹顺明、王侃副主任任副组长,机关主要业务处室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在省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将在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国务院国资委,协调推进。
各市州和有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凡被确定为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大型国有骨干企业,要成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法规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法律事务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办事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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