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是指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其所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负责对收益收缴、管理和使用实行监督;市审计局负责对收益收缴、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政府预算编制统一要求,结合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在征求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意见后上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议委员会审议。市国资委根据审议通过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正式向出资企业下达预算批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采取“两上两下” 编制程序。市国资委应在9月份印发编制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知,出资企业在11月份上报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市国资委在12月份完成预算初审,并与出资企业交换意见;下年元月份前出资企业将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收支计划,上报市国资委汇审,市国资委于2月份编制完成预算报告并经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国资委将预算报告批准的收支计划以正式文件下发给出资企业执行。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范围
(一)应交利润,即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应交利润按照中介机构年度财务审计后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在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历年亏损后按30%比例计算上缴。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国有股股息、股利全额上缴。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上缴。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公司、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缴。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范围
1、资本性支出。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用于资本性投入的支出项目。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主要依据我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部分用于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费等方面支出。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1、 出资企业根据市国资委下达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款通知书》要求,到市国资委开据《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到相关银行办理拨款手续,直接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到武汉市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专户。
2、出资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缴的,应提前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市国资委自收到申请延期缴款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
1、提出申请。纳入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使用项目的企业,向市国资委提交必要资料,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2、项目审核。由市国资委根据预算安排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支出项目审核合规后,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3、资金拨付。市国资委在五个工作日内就资金使用向市财政局出具拨款通知书,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 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制度。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调整的事项,由企业申请上报,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写请求调整预算报告送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月报制度。市国资委按月编报国有资本收益收支情况报表,及时反映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进度,按市财政要求及时组织入库。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制度。市国资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检查落实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企业应当核对预算收支数字,理清应收应支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确保决算收支数字准确。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出资企业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的依据。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一定的预备费,用于不可预见支出,预备费一般应占净收益的20%左右。
第十五条 为提高企业上缴收益的积极性,对完成年度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进行特别奖励,奖励资金从预算安排的国有资产监管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指标纳入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按《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奖罚。对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补交,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应定期对国有资本收益收支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实施细则》(武国资发[2006]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