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信息上网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 2010年05月13日 点击次数:
- 为做好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市国资委门户网站上网信息的收集、采编、审核、发布管理,保证上网信息安全合法、及时更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拟上网的文件、资料、数据、表格、图片及其他文字。
第二条 信息上网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上网信息采取“分别报送、集中采编、统一发布”的方式组织实施。机关各处室负责上网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办公室负责上网信息的筛选、编辑、审核、发布、更新和管理。
第三条 上网信息应当符合政务公开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各级国资委制发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改革改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经批准实施的全市国有资产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工作动态;
(三)企业领导人员变动情况;
(四)收益收缴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
(五)企业党建工作的有关文件、研究成果、工作动态;
(六)市国资委机构职能设置情况,办公地点及通讯方式;
(七)市国资委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办法;
(八)《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明确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下列信息禁止上网: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
(三)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产权纠纷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检举、查处、取证材料;
(四)尚未对外公布的国有资产汇总数据、资料、绩效考核资料,境外企业、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其统计资料;
(五)尚未出台的企业改革改制政策、改制方案及相关资料;
(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与栏目(包括子栏目,下同)功能相对应的处室,负责承办该栏目,应及时提供该栏目的上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承办其余栏目,安排栏目的内容,组织有关处室提供上网信息,就重要工作动态向有关处室约稿。
第六条 各处室报送的上网信息须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条 办公室信息工作人员负责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进行筛选和编辑,对拟上网的信息,填写《上网信息审批表》,经办公室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发,认定不准的应报委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审签。
第八条 上网信息由办公室信息管理员负责统一发布,并 负责做好上网信息的登记、备案和归档。
第九条 办公室信息管理员应对上网信息进行适时监控,发现禁止上网的信息立即删除,并登记报办公室信息工作负责人。宣传工作处应对上网信息进行监控,发现禁止上网的信息应通知办公室立即删除。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网站的改版、升级和网络、网站安全防范工作,保证网站信息发布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本机关或处室名义另建网站。建立个人网站的,不得从事与公务相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信息上网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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