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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条,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应当一次性付清,金额较大可分期付(首期30%,且5天内支付,其余1年内付清,并要支付利息和提供担保)。我现在有两个问题: 1。如果一次性付清,应该在什么期限内付?也是5天吗,还是双方约定的时间,比如合同生效后30天内可以吗? 2。对于国有技术的转让,实践中会存在这种情况:以接下来的若干年(比如5年)的年销售额的一定百分比来作为技术转让的对价,这样的话怎么可能一次性付清呢?即使分期付也不可能在1年内把未来5年不确定的金额付完。即,这一条的规定适用这种国有技术转让的情况吗? 非常感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