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接待本委出资企业干部、职工、群众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国资委及其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上访。
二、工作程序
(一)登记
所有信访人应填写《市国资委来访登记表》,登记事项包括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并确定处理意见:
1、对下列情况,安排接谈:
(1)属我委受理的集体访,安排5人以下代表接谈;
(2)属市国资委处理的个体初访;
(3)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重复访;
(4)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
2、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登记人员向上访人员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并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上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只出具一次。
(二)接谈
1、信访接谈人员要核对上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上访人员的相关材料,听取上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核实上访登记内容,如发现登记情况有误,应及时修正。
2、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上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并劝导上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
3、对上访事项涉及有关部门的大规模集体访,商请相关部门前来联合接待处理。
(三)办理
对职工、群众信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通报、交办、转送、协调处理等。
(四)督查督办
对交办的、未按规定时限报结又没有说明理由的,或承办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由经办人进行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