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国资发[2010]21号
各出资企业:
为规范出资企业债券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债券发行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债券发行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出资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出资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中长期债券和票据(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三条 出资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第四条 出资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
(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及还本付息方式;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五条 出资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出资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
第六条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
(四)债券发行方案;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市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市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文件资料比照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出资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九条 市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出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第十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5日内,出资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出资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且发债募集资金到账15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5日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出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监事会对本企业债券发行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精神,制订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建立出资企业债券发行预算制度,出资企业应将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发行债券纳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出资企业债券发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出资企业应将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已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等情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项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收到出资企业发行债券的申请后,如资料及相关手续齐备,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