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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化原则规范推进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重组

来源:北京国资 作者:李飞

    过去一段时间里,中央企业纷纷下放地方,近些年来不少地方企业又开始进入中央企业。企业之间这种流动性,实质上反映出的是国有资本在内部进行的整合与重组。
    推进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重组,是国务院国资委早在2005年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战略决策。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中又做了进一步明确。

    一、充分认识重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国务院国资委提出"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国有经济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的"四个集中"的要求,并明确到2010年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调整和重组至80至100家。其中,30至50家将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要实现上述目标,中央企业除引进战略投资者、境内外上市、中央企业之间进行合并重组之外,中央企业对地方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不失是一条重要的有效路径。原因是我们现在不少中央大型骨干企业,是由原国家工业部委撤消后设立或本身一直是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与行业内地方企业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关系和业务合作关系。通过并购重组地方企业,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做大做实央企主业,延伸与完善产业链条,实现企业自身主业板块的快速提升;另一方面,对一些地方企业来说,通过加入央企,实现了联大靠强。因此,中央企业对地方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十分有利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从整体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
    国有企业经过多年来的改革与发展,历史包袱正在逐步化解。而国际上,经济全球化、竞争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资本流动性过剩,国际资本对我国优势产业、优势企业日益关注,恶意收购时有发生,引进境外投资者产生的本土企业边缘化、自有品牌缺失、民族工业受损等现象已经影响到国家经济安全。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重组,可以防止国有资产体外流失,从某种意义上防范了类似风险发生,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二、重组方式应多样化

    在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重组中,主要方式有产权(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置换、承债式整体接收(又称资产划转)、发起上市、项目合作、战略联盟,以及托管、租赁经营等。产权(股权)转让是两个以上产权主体对标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股权)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是一种存量上的调整,而增资扩股和项目合作方式则是一种"输血式"重组方式。采取增资扩股方式并购重组地方企业后,中央企业用于并购的资金直接增加了企业资本金,用于了企业的发展投入;中央企业通过项目合作,与地方企业组成项目合资公司,直接进行新建投资项目的合作,合理确定双方持股比例,这对一些主营业务不强、产业链不完善的央企和地方政府仍需控制的地方优势企业来说,是一种比较可取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中央企业都希望通过无偿划转方式零成本接收地方企业,实际操作中可行性并不大,因为对地方政府来说,好企业、优势骨干企业,出于地方利益考虑,是不愿无偿划转的,愿意无偿划转的大多是一些状况一般或较差企业。但对资产状况一般或较差、债务重的地方企业,无偿划转将会加重中央企业承担的风险。

    三、以市场化原则规范推进重组

    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重组,虽然是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也不能再搞行政上"拉郎配"。在坚持"政府推动、出资人主导"原则之时,更应做到"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实际上,过去不少靠行政"拉郎配"组合起来的企业,即使规模大,也是难以做强的,教训是比较深刻的。因此,企业之间是否对接,能否重组,要充分尊重企业意愿,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作为政府与出资人,重点是把好关,规范推进。
    一是尽职调查关。尽职调查是双方共同的行为,中央企业要对被并购重组的地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被并购重组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出资人机构以及企业,也要对目标央企进行尽职调查。通过尽职调查,使重组各方对双方企业从财务资金、产品、技术、市场、管理、信誉、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与掌握,做到知己知彼,科学决策并购重组的可行性。
    二是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关。在中央企业重组地方企业中,无论是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还是无偿划转,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对标的企业都要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通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摸清企业真实家底,明晰企业产权,显化企业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委托上,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由双方产权主体单位共同确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必须分开执业。
    三是政策程序关。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审核批准,有效防范风险。同时,做到以人为本,妥善安置职工,承担好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

    四、互利互赢是重组各方共同的价值取向

    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在资金、产品、技术、市场、管理、政策等方面,具有各自比较优势,重组的目的就是要达到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在湖南省企业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中,这一点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控股73.19%重组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公司后,弥补了中国五矿在矿冶施工领域的不足。对二十三冶而言,获得了中国五矿在财务资金、项目建设等方面的重点支持,并可通过业务整合、业务模式升级、与国内外资本市场对接等,充分利用中国五矿海外渠道"走出去",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工程总承包企业。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对原衡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破产后有效资产进行收购,完成了中钢集团装备制造业在中南地区的布局,同时通过集团在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等方面的支持,"十一五"期间可把衡冶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冶金和矿山装备的研发、生产基地。中国盐业总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控股65%重组株洲化工集团公司,加速了自身盐化工产业发展。
    在重组合作中,中央企业应该允许地方政府保持一定的参股股权,这样地方政府就会将重组后企业仍然作为地方企业给予扶持,这对企业、地方政府和社会来说,都是共赢的,企业做强做大了,地方经济发展了,职工充分就业了。因此,地方在引进央企时,主要应该从优势互补性、促进企业发展和形成未来产业潜能等方面出发,注重长远合作价值,不能过度关注眼前利益、局部效益。尤其是在央企重组地方国企遇到一些历史包袱重、遗留问题多的情况,地方政府要帮助解决企业辅业改制、社会职能移交、不良资产剥离等历史问题,把一个个干干净净的资源交给央企。让央企进来后,专心于企业内部资源整合、业务重组、文化融合,放心、安心、专心于企业发展壮大。只有这样,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重组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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