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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动员应服从、尊重裁判裁决,如有意见可由领队以书面材料或口头方式向组委会反映。
二、运动员应严格遵守比赛时间,田径比赛提前半小时检录,三次点名不到者,以自动弃权论处。
三、为使比赛顺利进行,非参赛运动员以及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跑道内。
四、运动员应严格按规定将号码布佩戴在胸前,四角平整,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五、不准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该队员比赛资格,严重违纪者取消该代表队优秀组织奖评比资格。
六、运动员应自觉遵守体育道德,坚决杜绝故意犯规行为。
七、保持运动场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及各种废弃物。严禁在运动场地吸烟。
八、严格遵守体育场观众行为规则,爱护体育场上一切体育设备设施。
市国资系统“迎奥运·展风采” 职工运动会组委会 2008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