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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奥运·展风采”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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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系统“迎奥运·展风采”职工运动会比赛规程

(2008年4月24日修订)

    一、比赛时间:2008年5月24日

    二、比赛地点:武汉市新华路体育场

    三、参加单位: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归口管理企业在职职工,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

    四、项目、报名人数及办法:
 
    (一)个人田径项目:
    男子:1、100米;2、800米;3、跳远;4、立定跳远、5、铅球(5kg)。
    女子:1、100米;2、400米;3、跳远、4、立定跳远、5、铅球(4kg);
    (二)集体趣味项目:
    1、50米迎面接力:男子5人,女子5人。
    2、30米袋鼠钻洞:男子2人,女子2人。
    3、20米踏石过河:男子2人,女子2人。
    4、30米同心协力:男子3人,女子3人。
    5、2分钟集体跳绳:共6人,其中男子2人,女子2人跳绳,摇绳2人(男女不限)。
    6、拔河比赛:男子10人,女子5人。
    (三)职工广播操:领操人1人(男女不限),男子10人,女子10人。
    (四)报名人数
    单项:每单位每项限报男、女各2人;每人限报2项(趣味项目不受此限)。
    集体趣味及表演项目:每单位每项限报1队。

    五、竞赛办法:

    1、田径项目除下述条款外,按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田径规则执行。
    (1)参赛运动员可穿跑鞋,但不可使用起跑器。
    (2)男、女100米项目采取先分组预赛,按预赛成绩确定前八名进入决赛,再以决赛中的成绩取前六名;男800米、女400米项目采取直接分组不分道比赛按成绩取前六名;跳远、立定跳远、铅球项目每人比赛三次,取本人最好成绩,按成绩取前六名。
    (3)参赛运动员在径赛项目中连续抢跑犯规两次者,取消参赛资格。
    2、趣味项目按本系统制定规则进行(见附后)。

    六、报名时间:2008年4月10日前送交市国资委党委宣传部。

    七、运动员资格:

    (一)、各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在职职工(在编在册)均可报名,严禁从企业系统之外借运动员,并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若发现聘请外援参赛,取消该单位参赛项目的成绩,并取消评选优秀组织奖资格。
    (二)、运动会以各企业为单位组队参赛,市国资委以工会名义组队。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参加比赛的疾病。

    八、录取名次及及奖励办法:

    (一)、单项:取前6名, 按7、5、4、3、2、1计分。前3名发金、银、铜牌和奖金,后3名发奖金。
    (二)、集体趣味项目:取前6名(拔河比赛取前四名),按14、10、8、6、4、2计分,其中前3名发奖杯和奖金,后3名发奖金。
    (三)、广播体操:设最佳表演奖、优秀表演奖。由评委按照队伍整齐,动作正确、到位、有力、合拍,精神面貌等标准分别评定最佳表演奖、优秀表演奖各若干名,发奖牌。
    (四)、团体总分:取前八名,按各单位单项、集体得分之和排列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总积分相等时,则看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看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如此类推。发奖杯各1座。
    (五)、运动会设优秀组织奖若干名,发奖牌。

    九、参赛经费:本次比赛不收报名费。各单位参赛运动员的生活、交通费等由各单位自理。

    十、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一、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比赛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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