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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资委门户网站www.whgzw.gov.cn 2008年1月29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调控企业工资水平,使职工收入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本部工资分配。其中,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分配管理按《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0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出资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 第四条 出资企业本部工资分配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工资管理政策,依法、依规推进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化。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工资分配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因企制宜,分类分层管理。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出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在综合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人工成本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工资指导线等因素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企业本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出资企业本部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以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数为基数编制,如出资企业出现脱离经济效益实际过快增加工资总额等情况,市国资委可要求出资企业以近三年本部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编制工资总额预算。 第六条 出资企业年度绩效奖总额的确定与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发放办法由出资企业根据职工所在岗位、履职情况等因素决定。 第七条 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中预留20%作为浮动。其中,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的出资企业,预留部分全额发放,另奖励其工资总额的20%作为本部职工的年度绩效奖;考核结果为B级的, 预留部分全额发放,另奖励其工资总额的10%为本部职工的年度绩效奖;考核结果为C级的,预留部分全额发放,但不得另外提取年度绩效奖;考核结果为D级的, 扣除预留部分的50%;考核结果为E级的, 预留部分全额扣除。 第八条 出资企业本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不含发给职工的年度绩效奖,如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中含年度绩效奖,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时应予以剔除。 第九条 出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劳资(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人事计划编制,纳入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由市国资委直接发放年薪的出资企业负责人,其年薪收入不列入其所在企业本部的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时,应附送有关工资总额预算数增加或减少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在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同时拟定工资分配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本部工资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本部工资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工资分配构成、各层级人员岗位工资的明细项目及标准、年度绩效奖的发放办法等内容。同时在编制说明中要明确各项目在工资分配总额中所占权重。 第十四条 工资总额预算一经审批,各出资企业应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因故需调整预算,出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报送拟调整预算的报告,对调整的原因、方案等作出具体说明,市国资委应在收到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季报制度。出资企业应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季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
第三章 工资分配形式
第十六条 各出资企业本部应按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和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 第十七条 岗位工资制是指以岗位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评价要素确定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根据,工资多少以岗位为转移,岗位成为确定工资标准主要依据的工资支付制度。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本部可根据本企业实际,实行不同的岗位工资形式,如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等。 第十九条 出资企业本部在推行岗位工资制时,要开展科学的岗位分类和岗位劳动测评工作。要在岗位劳动测评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科学合理确定各岗位工资水平。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本部应将建立并逐步完善职工考核与评价体系,作为实行岗位工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对职工的考核结果与其工资收入直接挂钩。 第二十一条 出资企业本部应简化归并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等,使岗位工资逐渐成为职工基本工资的主体。
第四章 工资的核算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资收入为税前收入。职工应当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出资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出资企业不得为职工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出资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出资企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本部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职工工资,不得超标准发放和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等形式变相超预算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 出资企业年终应对企业本部年度工资分配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工资总额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三月底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进行审计时,将一并审计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还可根据需要对工资分配进行专项稽核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