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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葛化集团塑料厂产权整体转让案例
一、改制前的背景分析
(一)工厂历史沿革
该厂前身为武汉塑料一厂,原隶属于市二轻局。1992年经市经委、二轻局、市化工局同意,由武汉葛化工业集团公司(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前身)对武汉塑料一厂实行兼并。由于该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负债沉重,资不抵债,于1994年按法定程序实施破产,葛化集团按偿还债务的比例偿清了全部债务,整体收购了该厂,并于1995年元月组建武汉葛化集团塑料厂。
(二)工厂基本情况
工厂地处武昌区徐家棚街秦园路103号,厂区占地面积29164.79平方米,建筑面积15265.40平方米,生产经营人造革制品。
1、生产经营状况
1995年组建以来,工厂受旧经济运行机制的严重束缚,面对日益激烈的人造革市场竞争,随即陷入困境。1996年曾与港商、台商合资,但由于市场竞争激化,资金短缺,2001年港资、台资先后撤资,导致从2001年6月开始,工厂全面停产,连年亏损,截止2003年5月累计亏损748.96万元,企业难以生存,绝大多数职工处于下岗失业状态。
2、职工情况
截止2003年5月31日,职工总数577人,其中:在册职工272人,离退休职工305人。
3、工厂财务状况
根据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武汉振兴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武振审字(2003)第201号审计报告,截止2003年5月31日,塑料厂总资产为854.60万元,总负债为1611.27万元,净资产为-756.67万元。
4、工厂资产评估情况
经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武汉协力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武协评报字(2003)第212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03年5月31日,资产总计2624.47万元,总负债1632.71万元,净资产991.76万元,剔除经市财政局确认的坏帐准备17.62万元,企业实际净资产974.14万元。
二、改制过程
(一)改制过程主要事件回顾
2003年3月6日,武汉葛化集团塑料厂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改制精神,落实武政办(2000)102号文国企改制有关规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成立改制领导小组,并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专班,着手改制前期准备工作。
2003年5月28日,塑料厂向葛化集团提出企业改制评估立项申请,5月30日,葛化集团批准同意评估立项,工厂改制进入清产核资阶段。
7月16日,塑料厂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为贯彻武政办(2003)6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决定对按102号文件精神制定的改制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提出改制申请,主要内容是: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武汉产权交易市场整体出售,改变全体职工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对职工按政策进行妥善分流安置。
7月21日葛化集团对塑料厂7月16日提出的改制申请,作出批复,要求塑料厂认真贯彻执行66号文件精神,依法依规有序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改制工作。
2003年12月18日,塑料厂召开第二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武汉葛化集团塑料厂改制实施方案”和“武汉葛化集团塑料厂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大会应到代表67人,实到61人,列席代表5人。经审议后无记名投票表决,34票同意,26票反对,1票弃权。同意票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50%,符合法定程序。
2003年12月22日,葛化集团下发批复,同意塑料厂实施国有资产整体出售,改变职工国企职工身份,并对职工进行妥善分流安置的改制方案。
2003年12月26日~12月29日,塑料厂将武汉协力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详细结果,以墙报形式公示,征求职工意见,并报告市国资办。
2003年12月29日,市国资办下发武国资办评(2003)149号文,确认武汉葛化集团塑料厂资产评估项目。
2004年1月7日,市国企办对葛化集团关于武汉葛化集团塑料厂改制实行公示性挂牌的请示,作出批复<武企改办(2004)2号>,同意塑料厂改制实行公示性挂牌。
2004年1月15日,武汉产权交易市场向葛化集团递送挂牌情况通知:2004年1月9日至2004年1月15日将葛化集团塑料厂国有产权公示性挂牌转让。挂牌期间,武汉市国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宇通光缆有限公司两家意向企业购买了《武汉葛化集团塑料厂国有产权公示性挂牌转让文件》;截止2004年1月15日下午17:00时,武汉国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100万元购买保证金及《购买申请文件》。
2004年1月18日,产权出让方葛化集团法定代表人与受让方武汉国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标的企业葛化集团塑料厂的国有产权以1180万元人民币价格转让给受让方。
2004年1月20日,武汉产权交易市场对此次产权交易行为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武产交鉴(2004)17号>,确认上述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符合产权交易程序和规则,并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2004年3月1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资处对塑料厂上报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情况登记表”予以审批,职工时点在册人数249人,内退95人,同意裁员154人。塑料厂改制进入职工分流安置阶段。
在实施职工分流安置过程中,职工突出反映问题:一是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保险二年合计6000元要一次性给付;二是经济补偿标准嫌低了;三是要求发放住房补贴等。为此发生了几起群体上访事件。葛化集团几位主要领导不回避问题和矛盾,几次与上访职工座谈对话,一一耐心解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化解矛盾,在矛盾中寻求共识。表率的力量是无穷的。塑料厂党委副书记兼工会主席,既是改制的宣传者、推动者,又是改制的实践者,带头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带头变企业人为社会人,有力地推动了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二)武汉葛化集团塑料厂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1、改制的目标
通过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改变国有职工身份,对职工按政策进行妥善分流安置。空壳企业实施托管,对改制后遗留问题和内退职工进行管理。
2、改制遵循的原则
(1)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
(2)依照法律、法规,公开、透明、有序、有情操作;
(3)改变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金由国有资产出让金支付。
(三)改制的方式和改制的资产处置
1、改制的方式
通过武汉产权交易市场整体出让国有产权。
2、改制的资产处置
(1)职工经济补偿
职工改变国企职工身份,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按政策经济补偿标准以每年工龄591元计算(工龄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分流职工184人,累计工龄4250年,共计经济补偿金251.20万元。
(2)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职工和工龄满30年以上职工实行内退职工共计88人,累计工龄3126年,按每年工龄591元标准,共计184.75万元。
(3)交纳分流职工184人档案管理费,按每人240元标准计算共计4.42万元。
(4)交纳离退休职工305人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职工304人,按每人5020元计算,离休1人按35000元计算,共计156.10万元。
(5)交纳企业1995年至今所欠失业保险费41万元(实际本金连同处罚滞纳金共交64万元)。
(6)清偿职工历年医疗费欠款180万元。
(7)补交历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50万元。
(8)伤、病、残人员按政策规定的特殊补偿金8万元。
(9)职工宿舍交社会化管理水、电改造费用100万元。
(10)改制期间发放职工生活费60万元。
(11)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费和土地评估费共计6.2万元。
(12)改制后,遗留问题处理及对内部退养职工管理费用预留100万元。
(13)混岗职工59人安置费193.7万元(其中:经济补偿费77.8万元,养老保险费50.5万元,医疗保险费30万元,失业救济金35.4万元)。
上述各项改制成本共计1335.37万元,由于整体转让价格为1180万元,不足部分由葛化集团用国有资产收益弥补。
(14)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塑料厂厂址面积29164.79平方米,为原有行政划拨土地。经武汉中润行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878.87万元,共作为无形资产已纳入武协评报字(2003)第2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为整体国有资产组成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已随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转让给武汉市国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债权债务的处置
武汉葛化集团塑料厂所欠葛化集团债务1278.39万元,根据还款协议要求,由受让方分四次支付给葛化集团。
(16)计入坏帐准备的应收帐款清收约定。
塑料厂经市财政局批准核销的流动资产损失25.17万元,按规定70%提取坏帐准备17.62万元的应收帐款,根据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保证同意清收,出让方对清收回的款项扣除合理的清收费用后,出让方按30%,受让方按70%分别享有。
(17)非经营性资产1150.53平方米公有住房,根据产权转让合同要求,委托受让方负责管理。
三、武汉葛化集团塑料厂改制的做法及其评价
市场法则是无情的,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同样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武汉有机公司按市场法则,管理层收购占总股本54.39%的国有法人股,最终实现了企业的做大做强,企业员工与企业共生共荣,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武汉葛化集团塑料厂由于无法抗御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内忧外患,难以生存,企业不改制是死路一条,以人为本,企业改制,职工起码有一条生路。面对严酷现实,塑料厂走的是企业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按政策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的路子,清欠内外债,使职工的权益得以相应补偿,也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
(一)塑料厂此次改制全过程是严格按照武政办(2003)66号文件精神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实施的,体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改制实施过程是在市国企办和市国资办的指导下进行,企业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整体转让均由集团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所完成,按程序实行阳光操作。
(三)改制方案、职工分流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时,同意票仅以过半数的简单多数通过。体现了无论改制工作是如何艰辛,也必须接受职工的监督和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
(四)职工分流安置过程中,既做到了依法依规,又体现了以人为本有情操作。
比如,企业有14对双职工均属“买断”人员,由于均为40岁以上,文化程度不高,技术单一人员,社会就业十分困难,集团公司领导充分考虑这部分弱势群体切身利益,决定将这14对双职工的女方纳入内部退养范围,享受相应生活费待遇,得到职工拥护。
四、企业改制后的思考
(一)塑料厂的改制,除符合政策保护对象(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和工龄30年以上人员)享受相应退养待遇外,大多数均为“买断”走人,企业关门。此种方式,若无收购方,则企业无法实施改制;其次,此种方式不宜大面积推广,否则容易造成较多的社会问题。
(二)解除劳动关系走向社会的“40”、“50”人员,由于文化层次较低,技术单一,家庭又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负担,他们基本上是属于企业机制转换、经济结构调整时期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弱势群体。随着企业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入发展,弱势群体队伍势必会不断扩大,政府如何进行政策引导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这部分社会成员的就业,是摆在社会面前突出的现实问题。 (三)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出售后,而享受内退待遇的群体由消亡后的空壳企业实行托管。一旦空壳企业的上级单位若因改制发生变故后,这部分内退职工的基本权益是否能继续得到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