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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时间(发展沿革)
为加强对全区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依法行使所有者(政府出资人)对其资产占有使用权、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资产处置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于一九九八年五月设置洪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洪山区财政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二00二年元月,根据《洪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将洪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改为洪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洪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区财政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二00五年七月,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将洪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仍与区财政合署办公,为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二、主要职责
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洪山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区委、区政府、区国资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具体监管范围是区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其工作职责是: (一)机构改革划入的职责 ⑴原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⑵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管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责。 ⑶区财政局承担的对国有企业资本金统计评价的职责。 ⑷区劳动局承担的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职责。 ⑸原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改组、改制工作的职责。 (二)日常主要职责 ⑴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全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和监管体系。 ⑵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起草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定国有(集体)资产的发展规划、结构调整计划。 ⑶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⑷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外部董事、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代表区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外部董事、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和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⑸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提出任免、考核、奖惩意见;提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⑹拟定和执行全区国有(集体)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集体)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集体)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集体)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定国有资产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⑺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分析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资产管理的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完善所监管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 ⑻依法对所监管资产实施检查监督;负责检查所监管企业财务,查阅所监管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所监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所监管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资产流失的查处、损失责任认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协助对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⑼履行区国资委决定或批准所监管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拍卖以及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被解散的所监管企业的资产。 ⑽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社会主人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政治工作。 ⑾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⑿协助区纪委(监察局)抓好所监管企业的纪检和监查工作。 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区国资办设1个职能科:综合科(政策法规科)
四、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李吉森 主任(正处级) 涂振国 副主任(副处级)
五、办公地址、电话
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18号 邮政编码:430070 联系电话:87678321 8767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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