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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企办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公示性挂牌的意见

各控股公司、产权管理单位、各区国企办: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规范地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根据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制订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公示性挂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公示性挂牌的对象

1、经评估后净资产为负值的改制企业;

2、依政策规定改制成本、费用不足的企业;

3、产权管理单位认为不适宜采取竞价方式的改制企业。

实行公示性挂牌需报市国企办批准。

二、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7天。

三、公示内容

1、经论证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 

2、企业简介;

3、产(股)权转让合同及转让价格。

四、公示场所

1、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武汉产权交易市场网

五、需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的资料

1、市国企办同意按公示性挂牌的批复

2、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书;

3、产权管理单位同意转让产()权的批复;

4、经论证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 

5、企业简介;

6、产(股)权转让合同及转让价格。

六、公示程序

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产权所有者(产权管理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及相关单位组成,决定公示性挂牌的各项事项。

1、制定《产()权转让公示工作方案》报市国企办批准; 

2、在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和武汉产权交易市场网发布公示公告;

3、武汉产权交易市场对转让结果出具《产(股)权转让鉴证书》。

4、公示期间,有参与竞买者,由项目领导小组决定按原草拟的转让合同转让或采取其他方式转让。采取其他转让方式的,按《国有企业产(股)权挂牌转让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武企改办[2003]13号)规定办理。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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