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控股公司、产权管理单位、各区国企办: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规范地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根据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制订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公示性挂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公示性挂牌的对象
1、经评估后净资产为负值的改制企业;
2、依政策规定改制成本、费用不足的企业;
3、产权管理单位认为不适宜采取竞价方式的改制企业。
实行公示性挂牌需报市国企办批准。
二、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7天。
三、公示内容
1、经论证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
2、企业简介;
3、产(股)权转让合同及转让价格。
四、公示场所
1、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武汉产权交易市场网
五、需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的资料
1、市国企办同意按公示性挂牌的批复
2、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书;
3、产权管理单位同意转让产(股)权的批复;
4、经论证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
5、企业简介;
6、产(股)权转让合同及转让价格。
六、公示程序
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产权所有者(产权管理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及相关单位组成,决定公示性挂牌的各项事项。
1、制定《产(股)权转让公示工作方案》报市国企办批准;
2、在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和武汉产权交易市场网发布公示公告;
3、武汉产权交易市场对转让结果出具《产(股)权转让鉴证书》。
4、公示期间,有参与竞买者,由项目领导小组决定按原草拟的转让合同转让或采取其他方式转让。采取其他转让方式的,按《国有企业产(股)权挂牌转让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武企改办[2003]13号)规定办理。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