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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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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登记的范围 凡我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1、部分资产出资、转让; 部分资产是指被评估的资产帐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下或占全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30%以下的非整体性资产; 2、除上市公司以外的部分产(股)权出资、转让; 部分产 (股) 权出资、转让是指占合资方30%以下的产(股)权或股权不占控股地位、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出资、转让。 3、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增资扩股); 4、部分资产出售、置换、拍卖、联营、担保、抵押、租赁等; 5、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企业合并、分立; 7、诉讼资产价值确定; 8、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9、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1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行为。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1、收购非国有实物资产; 2、与非国有资产单位置换资产;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的资产。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登记申报及备案登记程序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登记申报由占有单位提出,经出资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准予备案登记。 (一)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备案手续; 3、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完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资产评估结果调整范围及原因说明,原备案文件由备案机关收回。 (二)占有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书面备案申请报告并加盖公章,出资者(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2、填写备案登记表; 3、占有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相关产权登记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资产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 5、资产评估报告书; 6、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协议书; 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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