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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程序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事项的范围
  凡我市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事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一)国有资产出资、转让;
  1、国有资产出资、转让是指被评估的资产帐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3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
  2、产(股)权出资、转让是指占被投资方30%以上的产(股)权或产(股)权不占控股地位、但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出资、转让。
  (二)国有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产(股)权转让及关联交易;
  (三)中外合资、合作的评估项目;
  (四)整体性资产的出售、联营、兼并、置换、重组等;
  (五)设立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
  (六)国有资产(帐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整体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
  (七)企业破产清算、解散;
  (八)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核准的其他行为。
  资产评估项目的申请及核准程序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由占有单位提出,经出资人(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填写《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进行资产评估。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占有单位的书面报告,出资人(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资产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
  5、占有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相关产权登记证明;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程序
  1、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后,由出资人(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2、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资料齐备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下达核准通知书。对资料不全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或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有异议的,提出修改意见,予以退回。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四)资产评估项目核准需报送如下文件、资料:
  1、出资人(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或有效资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文件、资料;
  5、占有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相关产权登记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6、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协议书;
  8、资产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
  9、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1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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