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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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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集体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与工作程序
一、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登记的范围 根据武汉市国资办[2002]134号文件精神,凡市属集体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相关集体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1、部分资产出资、转让。部分资产是指被评估的资产帐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下或占全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30%以下的非整体性资产; 2、除上市公司以外的部分产(股)权出资、转让、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增资扩股)。部分产(股)权出资、转让是指占合资方30%以下的产(股)权或股权不占控股地位、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出资、转让。 3、部分资产出售、置换、拍卖、联营、担保、抵押、租赁等; 4、企业合并、分立; 5、以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与他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 6、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7、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行为。 二、集体资产评估备案登记程序 1、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填写《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报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在15天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 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予以退回。 3、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评估结果调整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评估结果调整范围及原因说明,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三、占有单位办理备案手续需要的材料 1、职代会决议。 2、书面备案申请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产权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应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3、填写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登记表。 4、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文件。 5、集体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6、与评估基准日同时点企业财务报表。 7、资产评估报告书。 8、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资产占有单位、中介机构)的承诺函、协议书。 10、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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