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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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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集体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与工作程序
一、集体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范围 根据武汉市国资办[2002]133号文件精神,凡市属集体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相关集体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1、集体资产出资、转让是指被评估的资产帐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3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 2、集体企业产(股)权出资、转让是指占被投资方30%以上的产(股)权或产(股)权不占控股地位、但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出资、转让; 3、集体企业中涉及整体性资产出售、联营、兼并、置换、重组等; 4、集体企业以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与他人设立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 5、集体企业改制设立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 6、集体企业破产、解散;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8、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行为。 二、集体资产评估项目申请及核准 (一) 集体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 集体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立项)由占有单位提出,经产权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填写《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立项)申请表》,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进行资产评估。 (二)集体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立项)申报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占有单位的核准(立项)书面报告,产权管理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报表(一式二份),并经产权管理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评估基准日同时点的企业财务报表;改制的集体企业需提交与评估基准日同时点的企业改制专项审计报告; 5、占有单位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及相关产权登记证明(如房屋证、土地证等)复印件; 6、职代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 7、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集体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程序 1、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由产权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并签字同意盖章后,在报告有效期前三个月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2、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料齐全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下达核准通知书。对资料不全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或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有异议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3、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参与审核。 (四)资产评估项目核准需报送如下文件、资料: 1、产权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二份。 3、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或有效资料。 4、企业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 5、占有单位产权登记证及相关产权登记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协议书。 8、资产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9、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10、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 1、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资格; 2、是否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签字、盖章;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 4、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一致; 5、评估过程和步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7、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出具了承诺函;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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